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Posted by ming on 2010 年 10 月 17 日 in 专题报告, 蓝皮书内容 作者:曹前锋 来源:《2004 广东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蓝皮书》专题篇 7,广东经济出版社 2004 年 12 月版 p127-p151法律是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保证。虽然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但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些内容作了规定。它们分散在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公司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之中。一、保障职工权益的责任(一)就业权1、一般就业权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从法律上予以保障,这也是各类型的企业所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 3 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 12 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2、妇女、特殊社会群体的的平等就业权在一般就业权的基础上,法律还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劳动法》第 13 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对于特殊社会群体的的平等就业权法律给与充分保证,《劳动法》第 14 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 34 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二)劳动自由我国历来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4 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劳动法》第 3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