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最重要的法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通过,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法的第一章“一般规定”在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填补了过去在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法律规避等方面的立法空白。本法创新性地以经常居所为主要连结点,对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所作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涉外民事审判经验,也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潮流。新的冲突规则在内容上更为合理、全面和完善。一、关于第 2 条规定: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司考解读】本条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围。应注意:1.“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属于“其他法律”,在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适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中的特别规定。2.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没规定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也是一个兜底性条款。三、关于第 3 条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 条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司考解读】本条规定了“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明示。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选择,就不能选择。同时“明示”不等于“书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 条规定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应以明示的方式进行,与本法规定一致,继续有效。三、关于第 4 条规定: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相关规定】《民通意见》第 194 条 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