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法规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 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0-6-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 号)文件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 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0-6-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规定,自2009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 2009 年 1 月1 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 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