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的法律框架与其他制度性安排的冲突与融合 王虎华 张梓太 张国元 李春林 赵运刚 摘要:随着 WTO 新一轮谈判的进行,WTO 的管辖范围越来越宽泛,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问题现在都能为 WTO 所解决。本文综述了日前华东政法学院 WTO 研究中心学术研讨会中关于金融自由化与 WTO 法律体系、WTO 体系下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WTO 框架下的贸易与人权的关系以及 WTO 能否制定多边投资协定等研讨议题。 面对当前经济全球化与金融自由化的趋势,以及 WTO 法律体系对金融自由化的影响,与会的专家、学者主要就 WTO 法律体系是否会将金融自由化全面地纳入到其管辖范畴中进行了探讨。与会专家、学者基本认同,金融自由化已是目前国际金融的基本表现,而且金融自由化的趋势还将进一步走向深入,由此,法律上如何适应国际金融的此种发展变化显得至关重要。 对于经济全球化与金融自由化。有学者指出,20 世纪国际经济最重要的变化莫过于经济全球化,虽然对于经济全球化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理解,但对于国际经济中呈现的经济全球化的事实是为各方所认同的。经济全球化使得经济中最活跃的要素 ——资本、货物、人员及技术跨越国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表现为生产一体化。经济全球化将随着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以及金融国际化的进程而不断深入,在法律上表现为支持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以及金融国际化的国内和国际法律体系得以建立和完善。在金融方面,自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全球性的金融体制不断发生变革,表现为发展中国家先后开展的从金融抑制到金融深化的金融体制改革,以及发达国家相继实施的以放松金融管制为表现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这两方面的改革逐渐形成了金融自由化的趋势。 对于金融自由化的表现。有学者认为,在 20 世纪 80 年代,金融创新风起云涌,金融创新理论着重分析了管制制度的利弊以及创新对金融效率的提高、资本流动的促进以及对世界经济发展的推动等积极作用,提出全面放松对利率、汇率、业务范围及信贷规模的管制,推行金融自由化的政策主张,从而引发了对原有以严格管制为主要特征的金融体制变革。金融自由化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价格自由化,即取消对利率、汇率的限制,同时放宽本国资本和金融机构进入外国市场的限制,充分发挥公开市场操作、央行再贴现和法定储备率要求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市场调节作用;二是业务自由化,即允许各类金融机构从事交叉业务,进行公平竞争,即所谓混业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