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的政策法规中国经理人新闻资讯网--职业经理人培训的摇篮!! 人事部出台新规定,事业单位薪随岗变事业单位在实施全员聘用制度过程中,常会产生高职低聘、低职高聘、未聘、缓聘甚至解聘等现象,对于这些岗位发生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如何处理?日前,人事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受聘人员:薪随岗变 《意见》指出,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高职低聘”的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 5 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低职高聘”的人员,则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此外,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意见》规定,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 5 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未聘、缓聘人员:逐步递减 《意见》规定,对于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但不得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对于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解聘人员:经济补偿 对于解聘人员,聘用单位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 号文件)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支付补偿时,以其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意见》规定,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 3 倍计算。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聘用单位所在地同期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含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