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经济界临时代,特别是智力成果日益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情况下,确立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十分重要。在激烈的商战中,商业秘密已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且网络传输也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因而各国都很重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已成为整个国际社会日益关注和重视的问题。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的协议(Trips),作为国际社会对知识经济在法律层面上的回应,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发展的推动作用,以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为基础,进一步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涵盖面。产生 Trips 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一反以往专注关税的思维,把焦点聚集于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而且 Trips 把超越传统法理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融为一体,反映了当代科技、经济日趋一体化和全球化的特点,也说明了知识产权与上升为各国的外贸政策的重要内容,成为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的组成部分,其在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与 Trips 相比,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水平基本与之一致,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尚待加强和完善。本文力图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状况与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状况,找出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与 Trips 之间的差距,进而提出有关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建议,并使之能够适应网络传输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的新课题,以期促进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属性 商业秘密的概念和属性是讨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之前首先应明确的两个问题,因为这是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基本理论、法律保护方式、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的概念本身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一是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各国的法律和国际公约之所以定义商业秘密的形式有所不同,主要是基于对这两方面内容的不同规定。 1.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无论是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还是商业秘密的国际法律保护,在这个问题上都经历了一个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 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看,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 1991 年 4 月 9 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这就在程序法中确立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而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