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 框架下的中国电信法律环境研究 本文根据 GATS 法律框架下电信服务业的规制与开放,对目前中国电信服务业的法律环境进行分析,就电信服务业产权问题、许可证制度、电信资费制度、外商投资中国电信业的法律问题、互联互通法律性质、电信普遍服务、通信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等热点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若干立法建议,其目的是能得到中国电信管理层的重视,以便尽快建立与 GATS 相适应的中国电信服务法律体系。《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 ,简称 GATS)是经《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简称 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历史上第一部管理全球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协议。GATS 的产生大大丰富了国际贸易的内容,是国际法领域的重大发展。根据WTO 统计和信息系统局(SISD)提供的国际服务贸易的分类表,通信服务在十一大国际服务贸易类别中位于榜首。随着信息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全球日益真切地逼近到信息时代,人类也深深地体会到社会对信息的生产、分配和出口的依赖性正变得越来越大。可以毫不夸张地讲,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几乎无不与信息相关。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电信业的法律环境和开放程度,便成为各国以及 WTO 特别关注的问题。 本文拟根据 GATS 的基本法律框架,对目前中国电信服务业的法律环境进行分析并提出若干立法建议,其目的是能得到中国电信管理层的重视,以便尽快建立与 WTO 相适应的中国电信服务法律体系。 一、 GATS 法律框架下的电信服务 1、 GATS 的法律框架 1995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的 GATS 文本,由一个序言,六个部分共二十九条和八个附件组成。其中 GATS 的前 28 条称为框架协议,规定了服务贸易的定义,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第 29 条为附件,这些附件的主要目的是对一些较特殊的服务部门作些更有针对性的规定以使框架协议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更好地适用这些部门。附件共有八个,包括第二条最惠国待遇例外附件、自然人流动附件、金融服务附件、金融服务第二附件、空运服务附件、海运服务谈判附件、电信附件、基础电信谈判附件等。此外,还有若干部长会议决定。如:《关于 GATS 机构安排的决定》(Decision on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for the GATS)、《关于自然人流动问题谈判的决定 》 ( Decision on Negotiations on Movement of natu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