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 条件下贸易合同交货人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交货托运人关系之辨析〖提要〗 FOB 贸易条件下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具有交货付运主体与海上货运合同订约主体的分离性、海上货运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各关系方权利义务的冲突性等特点。FOB 条件下贸易合同的卖方或交货人不一定构成海上货运合同的交货托运人。一般而言,卖方欲取得交货托运人的法律地位,须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而不是第三方,以及通过要求承运人对其签发提单等行为,来获得海上货运法律关系项下的权利。〖案情〗 原告:上海弘永服装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中轻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徐家伟 被告:上海亚轮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2001 年 9 月 18 日,原告上海弘永服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永公司)与被告上海亚轮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轮公司)、美国 MIKADO 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 MIKADO 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弘永公司向 MIKADO 公司出口服装,FOB 上海交货价, MIKADO 公司负责办理货物运输,由 MIKADO 公司委托亚轮公司运输货物等。被告徐家伟代表亚轮公司在该份协议书上签字,并盖有亚轮公司的业务章10 月 31 日,亚轮公司与徐家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02 年 1 月、2 月,弘永公司按徐家伟的通知要求将货物送至上海兴豪国际集装箱修理储运有限公司的仓库。 2002 年 1 月 12 日,MIKADO 公司向被告上海中轻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轻公司)及徐家伟出具“订舱委托”书,内容为因弘永公司的货物出口至美国,委托中轻公司办理订舱手续,具体品名件数与弘永公司联系,提单电放至 MIKADO 公司的目的港收货代理 TRANS-ORIENT EXPRESS.LLC。中轻公司就上述货物向海关申报出口并安排出运,报关单上载明发货单位为弘永公司,结汇方式为电汇。涉案两份海洋提单记载,货物由 EVERGREEN MARINE CORPORATION 运至美国,托运人为中轻公司,通知方及收货人为TRANS-ORIENT EXPRESS.LLC,提单上盖有同意电放的章。3 月中轻公司开具货代发票,向弘永公司收取有关费用未果。货物已运至美国。MIKADO 公司提取货物后,未向弘永公司支付货款。7 月 9 日,MIKADO 公司告知弘永公司,因货物有质量问题,其不接受该货物并取消整个订单。 另,2001 年 8 月 24 日,弘永公司与 MIKADO 公司签订协议,内容为依据双方的出口服装合同,MIKADO公司负责货物运输及承担有关费用和风险责任,因此向弘永公司借款人民币 2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