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用 条 件1 一般规定1.1 定义在合同条件(“本条件”),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文中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实体。1.1.1 合同1.1.1.1 “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本条件、雇主要求、投标书和合同协议书列出的其他文件(如果有)。1.1.1.2 “合同协议书”系指第 1.6 款[合同协议书]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及所附各项备忘录。1.1.1.3 “雇主要求”系指合同中包括的,题为雇主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标、范围、和(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对此项文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1.1.1.4 “投标书”系指包含在合同中的由承包商提交的为完成工程签署的报价,以及随同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本条件和雇主要求除外,如同时提交)。1.1.1.5 “履约保证”和“付款计划表”系指合同中包括的具有上述名称的文件(如果有)。1.1.2 各方和人员 1.1.2.1 “当事方(或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或指雇主,或指承包商。1.1.2.2 “雇主”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商”系指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1.1.2.4 “雇主代表”系指由雇主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雇主根据第 3.1 款[雇主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1.1.2.5 “承包商代表”系指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承包商根据第 4.3款[承包商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1.1.2.6 “雇主人员”系指雇主代表、第 3.2 款[其他雇主人员]中提到的助手、以及雇主和雇主代表的所有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雇主或雇主代表通知承包商作为雇主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1.1.2.7 “承包商人员”系指承包商代表和承包商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商和每个分包商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1.1.2.8 “分包商”系指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名为分包商、或被任命为分包商的任何人员,以及这些人员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1.1.2.9 “DAB(争端裁决委员会)”系指在合同中如此指名的一名或三名人员,或根据第 20.2 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或第 20.3 款[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的规定任命的其他人员。1.1.2.10 “菲迪克(FIDIC)”系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1.1.3 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 l.1.3.1 “基准日期”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