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及责任风险研究1.绪论1.1 内容的来源及背景我国自 1988 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这是工程建设领域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所谓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这项制度己作为法定的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称《建筑法》)中具体规定。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建设监理事业已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建设监理制度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一是建立了建设监理的基本框架,理论上正在系统和完善;二是写入了《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从而确立了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 三是建立了一支蓬勃的监理队伍,监理单位 4000 多家,从业人员20 余万; 四是取得了显著业绩,积累了一系列工作经验。全国多数大中型工程项目包括举世瞩目的三峡工程都全面有效地实施了工程监理,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可。但是,由于建设监理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历时尚短,长期以来用行政手段管理工程的影响力还时常起作用,人们对建设监理尤其是监理责任的认识和理解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在什么情况下监理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是什么?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制约监理事业的发展。承担责任,就意味着有风险的存在,调研表明,无论是公众,还是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都对监理风险认识不足,我国已做入世承诺,外国独资咨询、监理公司在 2004 年被允许进入中国市场。所以国内监理企业当务之急就是树立风险意识,增强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在现有制度下,我国监理都面临着哪些责任风险,如何规避这些风险,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清,进一步加大理论研究,以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制深入,健康的发展实属必要。本文立足于我国的建设监理法规体系,从分析监理行为入手,探讨监理的法律责任,即其面临的责任风险,提出推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等手段来有效控制监理风险。1.2 我国建设监理法规体系及课题研究现状1.2.1 我国建设监理法规体系纵观建设监理制度的起源,建设监理立法是与这项制度的产生,演进和发展相伴相生的。建设部在 1988 年 7 月发布的我国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