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个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九个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第一个。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一)《案例 1》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 (1)项目在 21 个月内完成, (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3)无调价条款。承包商投标报价 364000 美元,工期 24 个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1) 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多算了 7730 美元。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 356270(即 364000-7730)美元。(2) 同意 24 个月工期。(3) 坚持采用固定价格。承包商答复为: (1)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 75000 美元。 (2)既然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计算错误 7730 美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则合同总价应为 439000(即 364000+75000)美元。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 70863 美元。工程最终在 24 个月内完成。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总价 356270 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为 427133 美元。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 509863(即 364000+75000+70863)美元。最终经中间人调解,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案例分析: (1)对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做出确认或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2)对单价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对修正后的价格的认可。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 (3)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如果先发出中标函,再谈修改方案或合同条件,承包商要价就会较高,业主十分被动。而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商谈,一般承包商为了中标比较容易接受业主的要求。可能本工程比较紧急,业主急于签订合同,实施项目,所以没来得及与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前进行认真的澄清和合同谈判。 《案例 2》:某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中承包商与业主就设计变更影响产生争执。最终实际批准的混凝土工作量为 66000m3。对此双方没有争执,但承包商坚持原合同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