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轨道交通龙华线二期工程 455 合同段35kV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柜保护装置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Z4L-455-019甲 方(需方):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乙 方(供方): 公司签 订 日 期: 2009 年 9 月 17 日 需方: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合同编号:SZ4L-455-019供方: 公司 日期:2009 年 9 月 17 日 兹因需方向供方订购下列材料,经双方协议,订立本合同如下(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一、定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现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 需方是指: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1.2 供方是指: 公司 1.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规定。1.4 “合同价格”是指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部分。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6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传真、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或签名的文件。二、合同标的及价格2.1 货物名称、规格要求、数量见附表。2.2 标价的合同清单见附件一(合同签订后单价不予调整),如有增加项目可按照原有单价签订补充合同。 2.3 合同总价: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最终合同总价以完工结算数量×单价为准。三、付款 3.1 本合同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合同签订后供方按照合同额的 10%开具不可撤销履约保函,保函格式及要求见附件。3.2 需方支付供方款项,以电汇或转账的方式支付。以电汇方式支付须汇至供方在本合同上指定的银行帐号。3.3 合同价款的支付:合同预付款 25% ,待与建设方确定项目合同及生产时间后,按需方生产通知单要求生产,每批货到验收合格, 30 日内付至该批货物金额的 80% ,安装完成经过试验合格后付至该批货物金额的 95% ,留 5% 质保金,质保金至工程质保期结束后 2 个月内一次性付清。3.4 每批货物和当批货物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同时送达。四、交货4.1 合同生效收到预付款后按甲方提供的生产交货通知单的要求将供货清单中的货物运至需方工地。若分批次供货,则每批次按照生产通知单注明的供货日期供货至需方指定地点。4.2 运输、费用承担及交货地点:供方汽运至需方工地: 甲方指定地点 费用由供方承担, 需 方负责卸货。4.3 委托 郑厚耀 为需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对产品质量、交货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货物签收和其他事宜。4.4 货到现场后,需方应在 24 小时内对所供货验收及接收完毕,否则应视为需方已验收合格,供方有权提出索赔或终止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