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龙岩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现场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龙岩市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二方面内容,对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动态考核应根据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法律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结合日常监督实施动态考核,采纳评分制,由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评分标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场地标准》(DBJ13—81-2024)。第六条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分为龙岩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施工场地(以下简称市级示范施工场地)、达标施工场地和不达标施工场地。市级示范施工场地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综合评分达到 80 分及以上的施工场地。达标施工场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综合评分达到 70 分的施工场地。不达标施工场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差,综合评分未达到 70 分的施工场地。市级示范施工场地由龙岩市建设局组织评选,达标施工场地、不达标施工场地按工程隶属关系由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安全监督站考核评定。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且不得低于取费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编制措施项目预算书做为协议附件,约定按进度完成量支付方式,确保费用落实到实体。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应报负责项目监督的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支持、配合施工单位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监督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督促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措施。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并按规定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达到达标施工场地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