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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合同法》实施中误区与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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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常见的误区与风险防范 一、招用环节的误区与风险防范在一般人眼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才可能发生劳动争议。其实,任何事情包括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生的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即招聘录用环节埋下的“祸根”所致。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录用环节的风险做起。误区 1: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大体有要求就行了,即使有录用标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内部掌握就可以了。许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虽然打了招聘广告,但只有一些适应岗位的基本要求,比如性别、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在与劳动者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此职位的具体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进行详细描述,明确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具体的录用条件,可能会带来很大的风险。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的标准,也是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项规定的要点是: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如果有录用条件,辞退员工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提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已经公示和劳动者已经知悉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败诉的重要原因。因此,已经公示和已经使劳动者知晓的录用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证明,就成为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重要证据。那么,怎么把握好招聘录用这个环节呢?(一)录用条件要事先设定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该在招聘时设计的,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操作的一项权利。要想利用“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处于试用期内的不合格员工,用人单位首先必须对“录用条件”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在设定“录用条件”时,一定要明确化、具体化,切忌一刀切以及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说“符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该具体说明岗位要求什么,如何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录用条件一般包括法定最低就业年龄,劳动者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内容。我们认为主要应该包含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思想品质要求;职业技能要求;身体状况要求;完成任务要求。(二)录用条件要事先公示简单地说,就是要让员工知道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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