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涉及广阔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进一步拓宽地方立法的民主渠道,增加地方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公开刊登该条例草案,广泛征求广阔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 2007 年 2 月 15 日前寄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四处。 通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 26 号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四处 邮政编码:150001 电话:(0451)53627824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 年 12 月 8 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二节非机动车 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建设、社会进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每五年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农垦、森工系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用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农业(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教育、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