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规〔2024〕 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城乡规划(住建)局(处、办),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各城建档案馆:《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黑建规〔2024〕5 号)经过 2 年的试行,在法律规范我省规划许可,提高规划审批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各地反馈意见,我厅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试行期 2 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原《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同时废止。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 年 5 月 14 日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法律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许可效能和水平,促进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城市、镇、乡、村庄行政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指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提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实施许可公示、验线核实和规划条件核实以及许可案卷归档的行政行为。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六条 除乡、村庄外,未经依法编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村镇体系规划实施。第七条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形成审查文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文件,对城乡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行政许可。第八条 省住建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管理工作,并组织本规程实施。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并具体实施本规程。独立的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小城镇,由垦区、国有重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