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进一步法律规范信贷行为和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管理系统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结合我省信贷管理特点开发的,能够对贷款、票据、抵债资产等信贷业务进行统一管理、风险监控和预警,实现资源共享、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第三条 信贷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风险监控、强化监督”的管理原则。统一管理:指信贷管理系统采纳全省业务数据大集中管理模式,对系统的功能完善、网络配置、数据存贮、系统设置、参数维护等重要事项由省联社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指根据各级农信社(包括农商行,下同)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工,根据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各自落实工作职责,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信贷管理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风险监控:指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对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操作环节进行全程监控,主动预警,及时防范信贷风险。强化监督:指各级农信社管理部门要依照职能分工加强对信贷资产及信贷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防范违规操作风险。第四条 信贷业务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管理,强化制度落实,减少人为主观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达到操作法律规范、管理科学之目的。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部门是指各级农信社信贷部、科(股);科技部门是指各级农信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电脑科(股)。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所有运行信贷管理系统的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和操作人员。第二章 部门、人员及其职责第七条 信贷管理系统实行省联社统一组织开发、分级运行的管理模式.信贷管理系统的业务指导、需求设计及功能完善由省联社信贷部负责,程序开发、版本升级和技术维护由省联社科技部负责.第八条 各级信贷管理部门、科技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信贷管理系统的培训、推广和运用,并对信贷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各级信贷管理部门是信贷管理系统数据信息的管理维护部门,负责辖区内系统数据的整理、汇总和分析;各营业机构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日常客户信息、信贷管理信息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