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 00 8]1 33 号)、《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老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24]15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 9]67 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老师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教人[2 0 09]13 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进展观为指导,通过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制度,合理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老师、骨干老师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以促进义务教育学校整体绩效水平的提高。 二、分配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 2 0 0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教育学校中从事非义务教育的教职工参照执行。三、总量核定和分配办法(一)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区教育局核定,各学校的核定方法为:[(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总量(含十三个月工资)×3 0%—用于统筹加发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名优老师奖励、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奖分配的金额]÷(全区义务教育学校享受绩效工资的人数—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人数)×(该义务教育学校享受绩效工资的人数—1)用于统筹加发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名优老师奖励和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奖分配的额度占全区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 5%。其中,用于统筹加发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名优老师奖励发放的额度占0。75%左右,用于统筹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奖分配的额度占 4。25%左右. (二)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项目和分配 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设立绩效考核奖、考勤奖、超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另外由学校视实际情况设立其它项目,其它项目一般不超过3个.其中,考核奖统一占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4 0%,出勤奖统一占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 10%.教育教学成果奖励、超课时(工作量)津贴及其它项目奖励的具体比例由学校视实际情况确定。 考核奖主要体现对教职工的考勤、考绩等情况。根据学校对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