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4〕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法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 1. 2. 3. 4.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为法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 1 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一)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申报纳税 (一)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企业因特别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三)企业采纳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四)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五)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