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于2008 年 5 月 18 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落实重组办法的精神,法律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做好保密工作。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重组事项)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上市公司应立即实行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立即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2、停牌申请及材料报送时间要求。在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时段,本部概不接受关于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事项的停牌申请及材料报送。该类停牌申请业务只在交易日收市后 15 时 30 分至 16 时 30 分之间受理。在上市公司证券停牌前,本部不接受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任何与重大重组事项相关的业务咨询。3、上市公司的停牌申请必须采纳统一的格式。停牌申请提交时间必须填写至“分”。停牌申请必须经上市公司董事长亲笔签字。4、本部对接收到的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事项停牌申请实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5、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办法》法律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上市公司不得随意以存在重大重组事项为由向本部申请停牌或故意虚构重大重组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关于相关业务的具体办理方法和要求,请参照《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0 号——重大重组停牌及材料报送》(见附件)。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八日附件:《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0 号——重大重组停牌及材料报送》。附件: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0 号——重大重组停牌及材料报送(2024 年 5 月 18 日)为了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精神,法律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重组事项)时,除做好保密工作外,应结合重大重组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媒体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证券)的交易情况,及时申请公司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