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员李某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及人民政府伤亡抚恤认定案例分析一、案由:警员李某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及人民政府伤亡抚恤认定案例分析二、案情介绍: 2012 年 4 月 1 日上午 8 时 30 分至次日(2 日)上午 8 时 30 分,时任亭子派出所教导员李勇(为保护隐私,为化名)与两位民警担任所里连续 24 小时昼夜值班工作,期间,2 日零时 20 分,李勇在值班工作岗位上突然感到自己胸部阵阵疼痛仍强忍疼痛坚持在工作岗位上,知道凌晨 4 时痛感没有那么强,当天上午 8 时 30 分交接班后,还见胸部隐隐作痛就到广西人民医院做检查,医生当时建议住院做进一步检查,当天晚上 8 时 20 分,办好入院手续等到住院部有病床才入院住院。经住院检查确诊患胸部主动脉夹层,4 月 28 日作了主动脉夹层支架手术治疗,5 月 7 日出院。由此确认原告在值班工作岗位上突发主动脉夹层。2014 年 9 月 26 日,根据伤残抚恤有关文件的精神,原告向组织提出要求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申请,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作出关于李勇通知评定伤残等级的意见,表示同意报请李勇通知鉴定伤残等级 。2015 年 2 月 9 日,南宁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成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李勇进行残疾情况医学鉴定,残情认定为五级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审批,但是 2015 年 8 月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作出了《自治区民政厅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桂民评残字[2015]4号)2015 年 10 月 16 日,李勇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5 年 12 月 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桂政行复[2015]166 号),自治区民政厅对李勇不予评定伤残等级的具体行政行为。李勇认为《自治区民政厅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桂民评残字[2015]4 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桂政行复[2015]166 号)均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应重新决定给予李勇评定伤残登记 。2015 年 12 月 22 日,李勇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案件焦点:关于警员李某提出的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是否符合因公致残情形的问题。四、争议与分歧: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认为,李勇的提出的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不符合因公致残的情形。根据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