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患方):肖根茂(系患者肖燕的父亲),男,汉族,1961 年 10 月 10 日生,住 XX 省 XX 市吉州区白塘街道五里洲家陂村 2 号,身份证号码:362401196110103211,联系电话:13707060686。申请人(患方):邹惠萍(系患者肖燕的母亲),女,汉族,1958 年 11 月 27 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62421195811274428。申请人(患方):郭海荣(系患者肖燕的丈夫),男,汉族,1979 年 9 月 19 日生,市设计院职工,住XX 市吉州区书街 6 号,身份证号码:362422197909192530,联系电话:13576603216。 申请人(患方)。郭子涵(系患者肖燕的儿子),男,汉族,2024 年 8 月 18 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医方):XX 市中心人民医院,住所地:XX 市井冈山大道 106 号。 法定代表人。郭吉焙,院长。 电话。0796-8232505,8243041。 申请事项: 因对 XX 市医学会于 2024 年 11 月 3 日作出的吉安医鉴【2024】 56 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有异议,现申请重新鉴定。恳请省医学会对本医疗纠纷中的如下问题予以鉴定: 1、医方在为患者肖燕的诊疗过程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法律规范、常规。 2、医方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构成医疗事故的等级。 事实和理由: 医方存在伪造检验报告单和无法合理解释患者肖燕的病历单、检验报告单上的病床号不一致的客观事实,并且对患者肖燕实施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误诊、误治和管理不当等重大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病例依法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完全责任。 一、医方存在伪造检验报告单和无法合理解释患者肖燕的病历 单、检验报告单上的病床号不一致的客观事实。 第一次:患者肖燕因右上腹部阵发性疼背于 2024 年 4 月 16日至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医方处接受治疗。患者住院病案首页、病历单、护理记录单、体温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出院记录上写的住院号均为:149784。但 2024 年 4 月 16 日患者血常规检验报告单上的住院号为:2000090132,2024 年 4 月 18日患者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淀粉酶的检验报告单的住院号为:800012480,2024 年 4 月 20 日患者粪 rt 和尿 rt 检验报告单上的住院号为:800012480,2024 年 4 月 21 日患者淀粉梅检验报告单上的住院号为:800012480。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