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规范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农办市[2024]21 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开展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监督抽查是指重庆市农业局依法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处理和发布信息的活动。第四条 监督抽查包括定期的监督抽查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第五条 重庆市农业局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并负责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和信息发布。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重庆市农业局委托,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以下简称抽样单位);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重庆市农业局委托,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农业部的规定。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第八条 被抽查人应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被抽查人负责寄、送至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被抽查人不得拒绝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第二章计划和方案的确定第九条 监督抽查的地点包括生产、加工及流通环节。第十条 监督抽查的范围主要是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突出的农产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抽查的农产品和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第十一条 重庆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承担单位下达监督抽查任务。第十二条 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并报重庆市农业局批准后执行。监督抽查方案应包括:受检单位范围,抽样范围、抽样时间、抽样依据、抽样数量等,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及判定依据,复检及注意事项等。监督抽查方案应当科学、客观、公平,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第十三条 重庆市农业局向任务承担单位开具《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书》、《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和《重庆市农业局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