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11 页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研究 [摘要]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决速发展和软件开发技术的变迁必然要求为其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做出回应,并相应调整其保护模式。虽然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条约中,对计算机软件均已采用以版权法为主体的法律保护体系,但是现在越来越倾向于对软件产品的设计技术思想进行仿制,而非直接拷贝复制, 以版权法为主的保护模式已经不能为软件相关发明提供充分的保护。为此, 许多国家的产业界和法律界不得不寻求更有效的保护计算机软件专利性的法律途径。本文主要是对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进行研究,通过与美国、日本的对比,找出我国专利性保护中的不足,并结合国外的法律保护方式,对我国的可专利性提出改善措施。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专利性的法律途径;比较研究一、我国计算机软件现有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一)我国计算机软件现有保护模式1.著作权法保护模式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产业真正出现是在 20 世纪的 80 年代, 为鼓励软件产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对保护和促进该产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990 年颁 5 著作权法 6 年,为了适应保护计算机软件的需要, 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在 5 著作权法 6 的基础上, 制定 5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该条例针对中国计算机软件发展的状况和计算机软件 自身的特点, 就软件的保护作了专门规定 "200 1 年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 5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6,该条例规定, 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 ,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署名、修改、复制、展示 、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 , 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由于著作权的知识普及, 登记注册手续的简单快捷,在很大程度上曾经一度作为中小企业的首选方式。2.商业秘密法保护模式在未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之前, 人们一直使用商业秘密法对软件进行保护, 当现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纷纷将软件纳入版权法保护范围时,与计算机有关的某些数据和信息仍受商业秘密法的保护 ,如在美国,计算机软件就可受第 2 页 共 11 页到商业秘密法的保护,它可以保护程序的独特原理工程设计。逻辑和相关性 享受这种保护的前提是软件的内容尚未为人所知,具有新颖性 "但除美国等个别国家外 ,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在这些国家商业秘密法的内容散见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