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施行宣導說帖壹、前言總統 94 年 12 月 28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400212581 號令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份條文案,共計修正 75 條,其中增訂 4 條、刪除 1 條、文字內容修正者計 70 條,變動甚鉅,又與民眾日常生活及行的安全息息相關,有必要透過中央與地方道安體系進行宣導,使民眾遵循,以維持交通秩序,並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重點本次修正通過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仍以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為目標,歸納此次修正部分條文之重點,暫先以下較為明確有利交通安全提昇之 4 個部分:1.提昇安全規範,以保護汽車駕駛人及乘客安全;2.加重重大違規行為處罰,以遏止肇事;3.樹立行人穿越道之安全性及權威性;4.強化明確交通行駛環境及道路合理使用;茲依序分別予以重點說明如下:一、提昇安全規範,以保護汽車駕駛人及乘客安全1. 增訂加重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3,600 元以上 10,800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之處罰規定;另並明定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領用牌照行駛道路之車輛沒入之。(修正第 12 條)2. 汽車頭燈修正納入電系系統之重要設備,並修正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加重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2,400 元以上 9,600 元以下罰鍰;另為杜絕不當之汽車設備變更,影響行車安全,對上述經檢驗合格後在 1 年內違反規定 2 次以上者,吊扣牌照3 個月;3 年內經吊扣牌照 2 次,再違反規定者,吊銷牌照。(修正第 16 條、第 18 條)3. 汽車駕駛人違規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無正當理由,經再通知仍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處以吊扣駕駛執照 6 個月,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於其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 6 個月再發給。(修正第 24 條)4. 為有效遏止部分載重車不聽從指揮過磅或以消極方式抗拒過磅、拒絕停車接受稽查、棄車逃逸之情形,增訂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 1 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10,000 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修正第 29 條之 2)5.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或單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