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受伤能否算工伤 工作期间因生活琐事殴打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郑某系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4 年 6 月 19 日上午的工作期间,因生活小事与同事耿某发生口角,双方互殴。在互殴中郑某受伤,被送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单位减发了郑某的工资。郑某出院后,要求单位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及津贴,并报销医疗费用。郑某所在的公司不同意,认为郑某的一切损失应由个人承担。郑某认为是在工作地点、工作期间受到损害,应认定为工伤,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郑某之伤不构成工伤。 说法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郑某之伤不构成工伤,是正确的。首先,郑某因打架所受损害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之列。对于哪些情形下所受损害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已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条例》第 14 条、第 15 条分别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损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损害或者发生 1 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损害确实可能构成工伤,但要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之一:一是受到的损害为火灾、爆炸、机器故障、被机器扎伤等事故损害;二是受到的损害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本案中,郑某是因生活小事与本单位职工耿某发生争吵打架因而受伤,打架受伤明显不属于事故损害的范畴;同时,郑某是因生活小事而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损害,因而不能满足认定为工伤的上述第二个条件;此外,郑某也不存在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上述其他情形。因此,郑某因打架所受损害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之列,不能认定为工伤。 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