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州国税发〔2024〕54 号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常熟不发)、市区各税务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24〕21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24〕21 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4]156 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确保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和相关税收管理工作上的衔接,现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工作,加强学习和宣传。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把握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调整重要性的认识,对比前后政策变化组织好学习,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凡政策调整涉及的纳税人应宣传到户,并做好相关辅导工作。二、《通知》中规定的除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外,其他增值税优惠资格审批或备案等均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24]127 号,以下简称《省局优惠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三、调整《省局优惠管理办法》附录《流转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附件一)、《流转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附件二)。凡符合《通知》中政策规定的具体货物或劳务,需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或备案的,均应按新目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四、各地应在 2024 年 3 月底前,对按原政策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对比《通知》和《省局优惠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一律取消增值税优惠资格并按规定处理。1、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1 月,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按原政策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应在 2024 年 3 月底前补征入库,且不得加收滞纳金;对同一纳税人既有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又有以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并按原政策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其补征税款按同期累计销售额比例补征;2、按《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