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 车 产 品 技 术 委 员 会关于调整《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法律规范性要求》的报告第 2024 年第 03 号(总第 2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法律规范性要求》(以下简称《法律规范性要求》)是中机中心进行公告产品审核工作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随着公告产品本身结构型式的变化和公告审核中问题的不断积累,2024 年制定的《法律规范性要求》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有必要进行修订。为此,技术委员会责成李宏光委员进行《法律规范性要求》的修订起草工作,并先后于2024 年 11 月、2024 年 4 月召开技术委员会进行专题讨论,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现将主要调整内容汇报如下:1. 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法律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测依据调整为工信部工产业[2024]第 26 号文件;强制性项目检验和新产品定型试验检测机构的授权部门由原国家经贸委、发改委调整为国家工信部。2)授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作为公告产品检测机构,认定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噪声路为符合GB1495-2024《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3)认定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的 ABS 路面为符合 GB21670-2024 和 GB/T13594-2024 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4)增加对于“有专用功能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体现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的要求。具体需要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的专用车见附表。5)增加对于“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采纳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规定”的要求。6)增加对于“超限车底盘应单独申报,不允许与普通载货车采纳同一型号,且应以最大总质量(轴荷)进行定型试验和相应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试验”的要求。7)该部分其它内容暂不调整,待《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取消可靠性试验颁布实施后一并修改。2. 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法律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增加对于“二类底盘改装工程车,原驾驶区以外有乘员时应进行全项申报;对工程车等作业类车辆,当载客人数大于 6人时,按专用客车申报,可以没有载质量,质量参数要求同客车,但企业必须具有客车生产资质”的要求。2)明确应根据《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修订稿)及其填报要求》填报备案参数。3. 关于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及其他的法律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根据中机函[2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