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某集团公司资产收购法律意见书 致:某省某集团公司 某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应某省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某省某集团")聘请,担任贵公司资产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就贵公司与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省某集团")拟进行的资产(包括权益性资产)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拟进行资产收购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资产评估、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对公司和拟收购的资产进行了各种形式的调查,仔细审核了公司及与本次资产收购相关的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询问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要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有关事项取得当地政府部门的证明,与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要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董事会及其董事对有关事项作出陈述和保证。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提供给本所的文件、资料及各种信息作出的如下保证: 1.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原件是真实的; 2.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 3.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是真实的; 4.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口头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5.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所发表的。 2.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是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董事会承诺是真实的。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资产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书作为本次资产收购的必备文件,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公司在刊发的公告中,可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在引用时,不得产生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公司应在刊发公告之前,取得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法律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