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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鉴证及财务知识分析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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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 税 发 [ 2 0 2 4 ] 9 号 有 效 成 文 日 期 : 2 0 0 7 - 0 2 - 0 2 字 体 : 【 大 】 【 中 】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实行。 附件: 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 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5.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二月二日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法律规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财产损失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财产损失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三)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四)承接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企业财产损失鉴证项目; 2.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法律规范的要求; 3.税务师事务所能够猎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4.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见附件 1)。 (五)财产损失鉴证的鉴证对象是,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的会计资料、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具体包括:企业相关会计资料、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六)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推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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