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2024-9-24 10:55 贺宏斌 苑芳强 【】【】【】 摘要:作为高速公路的衍生资源,高速公路广告权属的问题引起了争议。如何保障人的合法利益,实现“谁投资、谁受益”的公平原则,有必要对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进行历史比较讨论。其目的在于构建和谐法治的公路广告行政关系,探讨法治思路,寻找法治途径,构建法治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我国公路社会关系的界定,给公路等基础设施的投资主体以清楚的利益推断和商业机会。高速公路的法治化进程与商业利用价值紧密相联,也获得了迅速的进展。伴随着高速公路促进经济进展的步伐,一些商家也将高速公路视为宣传商品的优质载体。高速公路两侧的一定空间,正在成为广告主和经营者巨大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竞争区。谁具有合法的高速公路广告行政主体资格、经营主体资格?其收益权分配的制度设计应该如何,值得经济与法学专家探讨。文中,笔者从界定高速公路广告权属内涵与外延出发,通过对高速公路投资及产权历史进展的分析,剖析高速公路广告行政、高速公路广告经营主体的变化走向,进而探讨高速公路广告的收益权归属。通过用益物权理论,来分析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的理性特征,并以理论假设。抛砖引玉,以期对高速公路广告这一新兴资源权属的法律规范利用与开发做一有益探讨。 一、高速公路广告内涵的界定 对于广告的定义,在学理上存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所谓广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主,通过大众传播媒体所进行的有关商品、劳务和观念等信息的,有说服力的销售促进和信息传播活动。”也有的学者认为“广告是把由广告主付出某种代价的信息,经过艺术加工通过不同媒介向大众传播,达到改变或强化人们观念和行为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高速公路广告不同于普通广告。 高速公路广告,从广义上理解,应该包括所有形式的以高速公路使用者为主要受众对象的广告,既有以固定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支撑设施的广告牌(匾),又有以体等流动实体为载体的广告,还有以票据等为载体的广告等;而狭义的高速公路广告则应该是指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包括高速公路服务区、立交桥的互通区、绿化带以及隧道口、隧道口上方等用地范围内,同时还包括一定的空间范围)以及高速公路两侧除公路标志以外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