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竞争、冲突与协调——兼论我国混业监管的制度选择廖 凡 中国社会科学院 副教授上传时间:2024-6-13 关键词: 混业经营 金融集团 监管竞争 监管冲突 监管协调 内容提要: 如何应对因金融创新和混业进展而加剧的金融监管竞争与冲突,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混业经营监管体制,是当前金融监管中的一个突出课题。金融竞争有其自身价值,不可一概而论,而应对金融冲突也需要注意到其深层背景。金融集团的进展强化了金融监管竞争与冲突,也使得金融监管协调更为必要。综合监管与功能监管基础上的伞形监管是金融监管协调的两种路径,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借鉴伞形监管经验,建立分业监管基础上的协调机制,是更为可取的选择。 在我国经济以前所未有的水平高速进展并逐渐融入全球市场的背景下,良好和健全的金融体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国金融业目前正处在一个重要转折期,也处在一个重要进展期,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提高金融监管能力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1] 其中,如何应对因金融创新和混业进展而加剧的监管部门之间的竞争与冲突,构建适应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的混业经营监管体制,就是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 2024 年《商业银行法》修订和 2024 年《证券法》修订时,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但书形式,为混业经营的进一步进展预留了空间。但是,对于与此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立法部门并未明确化,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面对以英国金融服务局为代表的单一监管架构晚近以来的流行,关于在我国设立某种形式的综合监管机构的呼声不绝于耳。然而,且不论单一架构本身是否是理想监管模式这一问题迄今并无定论,更为重要的问题是这样一个体制是否适合中国。单一监管所赖以立足的成熟的市场体系和监管实践,所意味着的巨大的机构和制度融合成本,以及随之而来的监管权力的高度集中等等,都令人不得不慎重考虑制度移植中的“排斥反应”。从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出发,建立分业监管基本格局基础上的协调机制,解决关键监管冲突,同时保持适度监管竞争,也许是更优选择。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金融竞争和冲突的原因、表现形式和可能导致的结果。第二部分分析金融集团的进展对于金融竞争和冲突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第三部分讨论作为应对方案的金融监管协调的两种路径。第四部分结合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与特点,论证较之单一监管架构,分业监管基础上的协调机制更为可取,并就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提出建议。最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