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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股权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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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股权强制执行 黄兴加 股权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有效的法律文书,采纳国家用给予的强制力,通过法定的程序将被执行人的股权强制转让给债权人的行为。《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但该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权强制执行的规定比较简略,不够明确和具体,从而导致人民法院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迥异,损害了公司的其他股东及一些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股权的性质从法律划分来看,尚无定论,也进一步加大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的难度。 如何实行强制措施,如何进行评估变现都是摆在执行人员面前的问题,而且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案的出台,公司设立的门槛大大降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得到承认,从而导致涉及公司的执行案件大幅上升。本文作者通过对以前的执行案件所发现的问题加以总结,对股权强制执行的程序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归纳了股权在强制执行中的原则以及人民法院的工作形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也就其例外的情况进行了粗略的探讨,以求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股权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有效的法律文书,采纳国家用给予的强制力,通过法定的程序将被执行人的股权强制转让给债权人的行为。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 53 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实行冻结措施。”该规定结束了以往法学理论界对股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的纷争,使股权的强制执行在法律上找到了明确依据。本文作者将着重从司法实践中股权强制执行的程序入手,进一步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意见。 一、股权强制执行工作的基本原则 《规定》第 51 条至第 56 条为人民法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资公司、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等各类型企业股权强制执行时应把握的原则、形式、程序等是提供了较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从《规定》及各种类型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股权强制执行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表现为:一是不得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原则;二是不得减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三是财产穷尽原则。而《规定》第 55 条主要是针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而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被执行人的前提之一是其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笔者认为这一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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