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持续法律规范进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根据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进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第四条 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讨论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参加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第二章 评价指标第五条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 6 类评价指标,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一)资本充足。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治理和法律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三)动态风险监控。主要反映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及各项业务风险的动态识别、度量、监测、预警、报告及处理机制情况,体现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管理能力。(四)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 IT 治理及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五)客户权益保护。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六)信息披露。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体现其会计风险及诚信风险管理能力。第六条 证券公司市场竞争力主要根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成本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