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法律咨询第三章 案件受理第四章 仲裁前的工作第五章 仲裁阶段第六章 诉讼阶段第七章 调解第八章 执行第九章 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第十章 结案后的工作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西安市执业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规范化,保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防范执业风险,提高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西安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特制定本指引,但该指引并非强制性或法律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参考。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是指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且未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执业律师,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所规定范围的案件。 第三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充分认识到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和特别性,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正确适用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参照当地有关政策,注意到不同效力级别的规定与新旧法律之间的衔接,注意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并结合个案的事实,作出正确的推断。 第四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严禁激化社会矛盾,不鼓动、不参加群体性案件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的上访活动。不得参加或建议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劳资关系的和谐。 第五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注重并加强和解及调解工作。 第六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注意加强自我保护,尽量降低执业风险。 第二章 法律咨询 第七条 律师接待劳动争议案件咨询时,应当了解案情概要,并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需要收取咨询费用的,应提前告知相关收费的规定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律师接待劳动争议案件咨询,应在了解案情的前提下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定性,所发表的意见应客观,对可能出现的仲裁和诉讼风险应进行提示,不得作出不实承诺。 第九条 律师接待劳动争议案件咨询中涉及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应慎重对待,正确引导,避开出现激化矛盾的言行,并应对咨询过程制作谈话笔录。 第十条 律师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时,可结合当事人的诉求,从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