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行政程序法的核心 制度——听证制度 听证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相对人参加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通过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并将之体现在行政决定中,相对人能动参加了行政程序,进而参加了影响自己权利义务的决定的作出,体现了行政的公正和民主。因此,听证制度已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对公正行政程序的最低要求之一。我国 1996 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第一次规定了正式听证制度,这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重大突破。但是,与国外正式听证制度相比较,我国正式听证制度在立法上尚存在许多问题。此外 ,我国关于听证制度尚有一些基本问题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因此,本章将在阐述关于听证的几个基本问题的基础上,对各国正式听证制度进行比较讨论,进而探讨对中国听证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听证制度概述 听证一词在我国的使用非常混乱,这是因为在有的国家如美国、葡萄牙听证泛指听取当事人意见,而在日本、韩国等国家,包括中国.听证则专指以听证会形式听取相对人意见,是听取相对人意见的一种最为正式、复杂的形式,对听证之外听取相对人意见的方式另有专门名词予以概括,如日本在听证之外,称辨明程序,韩国则在听证之外,称“公听会”、“意见听取”。因此,首先须明确听证的概念、种类及其功能和适用范围等基本问题,才能对这项制度作进一步探讨。 一、听证的含义 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对方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体现了行政的公正。听取对方意见,在英美法上是古老树自然公正原则的要求,据称上帝当初在作出决定之前就听取了亚当的辩护。上帝说:“亚当,你在哪里 i 难道你没 吃我试令你不能偷吃的那棵树上的果子吗?”自然公正原则最初适用于司法程序,要求法官在作出判决前,必须过公开审判,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取当事人和征人的意见。后来法官成功通过判例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合法权利或地位受到行政权侵害的所有案件中,成为约束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程序规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给公民权利带来不利秘响时节必须听取当事人意见,只有公正地听取了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的意见后权力的行使才有效。迪普洛克勋爵在上议院指出,人们获得“听取针对他的港位并提出 BS理由的公平机会”的权利对文明的法律制度来说是如此的重要,以致于可以假定议会的意旨是:“没有遵守它应使任何违反这一要求而作出的决定无效”。 听证在制定法上的根据可以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