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法律规范船舶舱室通风管理的各项要求,为作业人员制造较好的工作环境,满足安全生产需要。2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修船舶舱室的通风管理。3职责3.1总管小组负责对在修船舶的通风进行策划,根据策划结果对通风设备、设施的配备到位进行要求和组织,对在修船舶的通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3.2轮机车间负责根据总管小组的通风策划及相关要求对(货)油舱、泵舱、SLOP舱、油轮(包括其它液货船、液化气船)干隔舱公共通风的实施、监护和维护。3.3坞修车间负责组织对密闭舱室特涂施工油漆作业期间、油漆作业完毕后经测氧测爆确认合格前、油漆工程彻底报验前的舱室通风监护和维护。3.4船电车间负责提供通风设备所需的移动电站、油柜等设备设施上船到位,对移动电站的维护及正常供电负责,负责风机、空调设备线缆的接、拆电,对风机等设备的线缆状况进行巡查。4管理要求4.1(货)油舱、泵舱、SLOP 舱、油轮(包括其它液货船、液化气船)的干隔舱(以下简称“液货舱”)公共通风作业审批实施要求。4.1.1船舶进厂前,由单船总管组织总管小组有关成员做好单船通风策划工作,根据工程情况,由轮机主管填写《液货舱室公共通风方案策划表》(见附件 1),经安全主管审核、总管批准后实施。此表一式三份,安全主管、船电三供班、轮机通风班组各保存一份。4.1.2船电三供班根据《液货舱室公共通风方案策划表》上所需风机的用电量提供移动电站(每台鼓风机按 11KW 功率计算)、油柜,船舶进厂后 12 小时内移动电站需安装到位、并能够提供电力。4.1.3轮机通风班组根据《液货舱室通风方案策划表》上的要求安排通风队伍,准备风机,船舶进厂后,保证风机 24 小时安装到位并开始通风。风机上需挂设“油舱通风、禁止挪用”告示牌(见附图 1)。4.1.4上述舱室原则上需 24 小时不间断通风,特别情况由单船总管、单船安全主管分别向生产部、安监部经理汇报并经双方同意后方可减少通风时间或间断通风。4.1.5上述舱室的通风风袖的颜色为黄色。4.2船舶独立水舱及散货船干隔舱(以下简称“水舱”)通风作业审批实施要求4.2.1船舶进厂后,根据首次测氧测爆结果、工程勘验或工程前期施工准备的要求等由单船总管小组决定是否对打开的水舱进行立即通风。4.2.2热工作业前,由工程主管组织施工队伍负责对水舱的通风进行设置,热工作业期间施工队伍负责对水舱舱室的通风情况进行维护。4.2.3特别情况,如在热工作业范围特别少、热工作业时间特别短、舱室容积大结构简单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