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证券市场法律规范内幕交易论文 论文摘要:中国的证券市场经历了近十年的进展,已经成为在国际上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新兴市场。然而,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违规现象,严重危害我国证券市场的进展。当前,世界各国已对禁止内幕交易达成共识并实行了种种措施。本文在对内幕交易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将美国和日本法律规范内幕交易规则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了对我国法律规范证券市场立法的启示。 论文关键词: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戒绝交易;私杈救济 一、美日法律规范内幕交易法律规则比较 内幕交易虽说是证券市场的问题,但从其性质上讲,是被看作国家的问题对待的。特别是在美国,将内幕交易作为社会性的恶行对待。通过讨论美国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归纳出关于内幕交易的几条主要规定: (一)《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l0 条 B 款 尽管该款并没有直接地运用“内幕交易”字样,只是规定任何人在买卖证券时,使用或运用“任何操纵的或欺骗的手段或设计”违反了公共利益或者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制定的规则和规章都属于违法,但该内容却是最早关于禁止内幕交易思想的反映,后该款被美国司法机关引用作为处理内幕交易行为的”母法”。 (二)规则 10B 一 5 规则 10B 一 5 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依据《1934 年证券交易法》而制定的,在美国被称为 RULE10B 一 5。该规则规定:凡直接或间接利用州际贸易的任何手段或工具,利用邮寄或全国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设备的人,在下述情况下均属于违法:(1)运用任何手段、计划或技巧从事欺诈;(2)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实之述,或对于依当时情形推断使该陈述不致产生训导所必须的重要事实不为陈述;(3)在买卖任何证券时,从事对任何人造成或将造成欺诈或欺骗效果的任何行为、业务或商业活动。 (三)《内幕交易制裁法》和《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 内幕交易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过轻。鉴于此,美国 1984 年制定了《内幕交易制裁法》,将行政惩处金增加到所获利润的三倍,加重了证券交易中的故意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为了加强对违反内幕交易法律行为的起诉,美国国会在 1988 年制定了《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 在日本的法令中,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定颇多,且涉及许多细节,难以一一列举,但主要方面有: 1 关于交易对象有价证券的规定。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66 条将其规定为“上市公司等的特定有价证券”,其具体内容由政令做出规定,是在证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