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02 号行政许可事项:《采矿许可证》报批及核发一、行政许可内容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初审及审批。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2)法规:《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四、二十六条 、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七、八条、《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3)政策:《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 3 个文件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活动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县域经济进展的实施意见》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下放部分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权限的通知》。(4)“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负责探矿权的审核报批、采矿权的审批、审核、登记发证及采矿权转让、采矿许可证的年检工作;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矿业权的审查报批、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根据批准的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招标、拍 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有偿方式出让、转让采矿权必须通过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及申请材料A、划定矿区范围(1)划定矿区范围的审批条件① 申请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开采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相应 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② 矿业权权属无争议; ③ 拟设置采矿权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相关的专项规划; ④ 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要求; ⑤ 下列范围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外商投资开采 的矿产资源; 34 种重要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 矿产除外; 34 种以外的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 为中型(含中型)以上的;石灰岩、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和粘土矿产储量规模或矿山建设规模为大型的。⑥ 下列范围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4 种重要矿 产资源以外的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石灰岩、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和粘土矿采矿权。⑦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