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人员工资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定本公司部门人员(包括车间主任)的工资基准与程序,以保证部门人员工资管理的合理性。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具有正式工身份的科室人员、车间主任及车间技术员(有协议工资者、具有操作工性质的科室人员及司机则不在此次工资改革之列),技开部模具设计人员及产品开发人员的绩效工资参照《技开部项目工资制度》。有关新职工和临时工的工资待遇请参照其它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工资由学历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职能工资、工龄工资以及津贴六部分组成的,其中学历工资、岗位工资、职能工资及工龄工资构成基本工资,其结构如下图: 学历工资 岗位工资工龄工资职能工资 绩效工资 津 贴第四条 第四条 工资发放前,作如下扣除:(1) (1) 个人所得税及地方政府规定应予扣除的费用;(2) (2) 法律规定应予扣除的有关个人的保险费用;(3) (3) 公司部契约中规定应予扣除的部分;(4) (4) 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处罚的款项。第五条第五条 工资的核算单位一律为人民币元。第六条 第六条 职工死亡、离职或遭解雇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请求公司支付其应得的工资及其它权益,公司应在一周支付其出勤日数的工资。第七条 第七条 因误算而超付的工资,职工应立即归还超出额,否则,公司可以在下月发放工资时扣除该超出部分。第八条 第八条 职工如对工资发生疑义,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由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协调解决。但自发生三个月未行使的,则视为弃权。第九条 为了使工资条例日趋完善,公司保留对该条例的修改权,但公司须及时把对条例的修改通告职工。第二章 第二章 工资的计算及支付第十条 基本工资及津贴按月发放,其计算期间为前一个月的 26 日到该月的 25 日,发放日为下月的 28 日;绩效工资按年发放,其计算期间为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发放日为第二年的 2 月 20 日。如遇发放工资日为休假日时,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发放。第十一条 基本工资的标准按 23.5 天计算,员工如上班天数不足或超过 23.5 天,则按等比例减少或增加其基本工资。第十二条 公司因不可抗力而不得不延缓工资支付时,须于工资发放日前五天通知职工,并确定变更后的工资发放日期。第十三条 职工遇到以下非常情况时,可以向公司申请预支工资,但以应得工资为限。(1) (1) 因生育、受伤、疾病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