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理由讨论论文 论文关键词:法国民法典离婚理由婚姻破裂过错原则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立法比较分析干扰原则 论文摘要:法定的离婚理由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离婚立法的核心内容。本文从离婚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具体适用、离婚理由的文字表述形式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对世界各国离婚立法中关于离婚理由的规定进行了综合比较,并分析了我国法律中关于离婚理由的规定与外国有关规定的区别和联系,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离婚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 判决离婚的成立,以具有法定的离婚理由为条件,因而,法定的离婚理由又被称为离婚的法定条件。离婚的法定条件规定着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是离婚制度中的根本制度和离婚立法的核心内容.因此,对通行于世界各国的离婚理由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和借鉴外国有益的经验,对于进展和完善我国的离婚制度,是十分有意义的.关于法定离婚理由的规定,从它自身的历史进展和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上看,是不尽相同的,但依立法思想则可以概括为三种类型,即过错原则、干扰原则与破裂原则。 (一)过错原则,亦称有责主义。它以可归责于配偶一方的阻碍婚姻存在的原因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依照过错原则,只有当配偶一方提出并证明另一方具有足以阻碍婚姻的过错时,才准予离婚。无过错的一方具有离婚的请求权,有过错的一方则不得以自己的过错行为主张离婚。如法国民法典第 242 条规定,“夫妻一方得以归咎于他方的事件,且此等事件已构成违反或一再违反婚姻的责任和义务,而提出离婚。”又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婚姻法第 59 条规定,“假如婚姻关系遭到破坏,仅仅是由于夫妻一方的过错,要求离娇的权利仅属于另一方。”构成离婚理由的具体过错行为,较为常见的有:(l)虐侍。以虐待作为离婚理由的国家相当普遍,如日本旧民法典第 813 条、德国民法典第,568 条、法国民法典第 232 条、瑞士民法典第 133 条、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婚姻法第 62 条都有相应的规定.英国的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印度、印尼、缅甸、新加坡、马来西亚、巴基斯坦等也都把虐待作为离婚的理由之一虐待既包括积极的行为,如打骂、人身损害等,也包括消极的行为,如有病不给医治、不提供日常生活必要的衣食、无理由拒绝性交、不制止他人对配偶一方的暴行等。既包括人身上的虐待,如人身暴行、强制过度与反于自然的性交,也包括精神上的虐待,如重大侮辱、诬称他方通奸、诬称其妻谋害本夫等。在日本民法典亲属编和国民党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