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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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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厦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劳力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厦门市至 2000 年城市建设进展区域规划,征用土地规划区范围为: (一)厦门岛;鼓浪屿岛; (二)集美区:(1)集美镇;(2)后溪乡的孙厝、叶厝、风林村;(3)海沧镇的嵩屿、海沧、后井、贞庵、渐美、熬冠、温厝、锦里村; (三)杏林区:(1)曾营;(2)杏林乡的高浦、内林、西滨、杏林、马銮、前场、锦园、西亭村。 第三条 耕地亩年产值计算标准: 耕地亩年产值,可按前三年的农产品价格实际情况,进行测算调整,年变动幅度超过 10%的,每年进行一次调整,低于 10%的,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1989 年耕地亩产值计算标准如下: (一)蔬菜地:分为常年菜地、一般菜地、新菜地三种,亩年产值分别为 2000 元、1800 元、1600 元。 (二)田地:一年种植三季,早稻、晚稻、冬季蔬菜,粮食亩年产量分别为 2200 斤、2000 斤、1800 斤,价格以国家当年综合价计算,冬种菜产值每亩为 600 元,副产品每亩按 100 计算。 (三)农地:一年种植三季,花生、地瓜、冬种蔬菜,产量每亩折原粮分别为 1800 斤、1600斤、1400 斤,价格以国家当年综合价计算,冬季菜产值每亩为 600 元,副产品每亩按 60 元计算。 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含原耕地改为菜地、精养鱼池、果园、苗圃,负有农业税、特产税和粮油定购任务的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5 倍补偿;征用市、县规划区以内的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6 倍补偿。 (二)征用市定点的蔬菜基地,土地补偿费按蔬菜年产值计算,征用轮种蔬菜的耕地,在规划区内按 50%的蔬菜地补偿,征用规划区外的耕地按三分之一蔬菜地补偿。其余按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三)征用果木地、未产果的按工本费 1 至 2 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产期和果树的盛衰,按征地前四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 3 至 6 倍补偿。 (四)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或盐田,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2 倍补偿。 (五)林木补偿费 (1)幼林按当地林业部门核定的造林工本费的 1 到 2 倍补偿; (2)中龄林按成林亩材积产值的 20%至 40%补偿; (3)成林按砍伐和运输费用(运至就近公路)补偿; (4)竹林按砍伐的产值的 2 倍补偿; (5)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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