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根据《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制定和实施市、县级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以与在上述城市的规划区进行建设用地选址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市规划局主管市域的城市规划工作,并具体行使下列规划管理权:负责主城区、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控制建设区的规划管理。负责本条第一项所列区域以外的市区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20 亩以上(含本数)建设用地选址的技术审查。负责市规划区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名城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负责市域省级以上公路、铁路、南水北调工程、35KV 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以与列入市以上审批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市域与主城区联网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审批县、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纲要。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力。规划分局在市规划局的领导下,对辖区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督管理权。县(市)、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规划管理工作,但本细则第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实行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取得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准确的基础资料。勘查、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格。外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市域的城市规划编制任务,须经市规划局核验资质。城市规划成果(含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文本格式、容、图纸、深度,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编制的规定与有关技术标准、规的要求。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在编制所在市(镇)的总体规划前,应当成立编制组织,协调、解决编制工作的重大事项。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报经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专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业规划草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主城区可安排第三产业和占地少、无污染、用水量小的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