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著作权管理论文 [摘要]近年来,热门的电影作品名称成为被商标抢注的新对象,在依法保护作品的名称、标题的同时,作品的整体性的著作权更为不可忽视,作者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 [关键词]电影名称著作权 近年来。热门的电影作品名称成为被商标抢注的新对象,关于电影剧本名称(可以扩大到作品名称)是否受《著作权法》护不能一概而论。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作品名称不宜独立地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不应对作品名称享有类似于作品的独占权。但是作为作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者享有保护作品名称与作品之间的联系、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改换作品名称的权利,《著作权法》对作品名称的保护体现在作者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利中。而且,电影作品作为一种商品,其名称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品名称加以保护。 根据对电影作品名称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法律提供了不同的保护。他人对电影作品名称的使用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将电影作品名称用做电影、电视、戏剧、书籍等表达性产品的名称,进行仿冒性的使用;二是将电影作品名称用在有用性工业产品(如器皿、服饰等)上,作为该产品的商标、装演、装饰等,进行商品化使用。权利人可依据不同的法律主张权利进行保护。 作品的名称、标题固然非常重要,作品的整体性也同样甚至更为不可忽视,因为我们称之为“作品名称”恰恰是因为它是作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以下我们着重从影视作品的整体性方面来谈谈有关著作权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称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从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作为电影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须同时满足表现方法、内容和存在形式三种要件。表现方法要件,即“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内容要件,即该电影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存在形式要件,即能以某种形式复制。我国《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4 项规定作者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一般而言,两类行为被视为侵害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一是对作品本身加以改动,破坏作品的完整性。如出版者在出版作品时擅自改换作品的名称。二是对作品本身未加改动,但对作品进行了其他利用,损害了作者的精神权益。如在低级不健康的背景下使用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 10 条还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