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与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 业 部 2024 年 4 月 13 日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1.适用围1.1 本规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容和要求。1.2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2.监督检查事项2.1 屠宰资质2.1.1 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况。2.1.2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2.2 布局与设施设备2.2.1 布局2.2.1.1 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2.2.1.2 生产区是否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2.2.1.3 是否在场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2.2.2 设施设备2.2.2.1 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2.2.2.2 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2.2.2.3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2.2.2.4 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2.2.2.5 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2.2.2.6 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2.2.2.7 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2.3 进场2.3.1 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3.2 是否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畜禽标识佩戴情况检查。2.4 待宰2.4.1 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2.4.2 是否与时对生猪体表进行清洁。2.4.3 是否达到宰前停食静养的要求。2.4.4 是否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生猪进行隔离观察或者按检验规程急宰。2.4.5 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2.4.6 是否如实记录待宰生猪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隔离观察情况、停食静养情况,以与货主等信息。2.5 生猪屠宰2.5.1 屠宰生产2.5.1.1 是否按淋浴、致昏、放血、浸烫、脱毛、编号、去头、去蹄、去尾、雕圈、开膛、净膛、劈半(锯半)、整修复验、整理副产品、预冷等工艺流程进行屠宰操作。2.5.1.2 是否回收畜禽标识,并按规定保存、销毁。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