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法律规范二○○一年九月一日1 范围本法律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2 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检验法律规范(200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法律规范(GB17051—1997)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3 定义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 1 表 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项 目限 值感 官 性 状 和 一 般 化学指标色色度不超过 15 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浑浊度不超过 1 度(NTU)① ,特别情况下不超过 5 度(NTU)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pH6.5~8.5总 硬 度 ( 以 CaCO3计)450(mg/L)铝0.2(mg/L)铁0.3(mp/L)锰0.1(mg/L)铜1.0(mg/L)锌1.0(mg/L)挥 发 酚 类 ( 以 苯 酚计)0.002(mg/L)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0.3(mg/L)硫酸盐250(mg/L)氯化物250(mg/L)溶解性总固本1000(mg/L)耗氧量(以 O2 计) 3 ( mg/L ) , 特 别 情 况 下 不 得 超 过5mg/L②毒理学指标砷0.05(mg/L)镉0.005(mg/L)铬(六价)0.05(mg/L)氰化物0.05(mg/L)氟化物1.0(mg/L)铅0.01(mg/L)汞0.001(mg/L)硝酸盐(以 N 计)20(mg/L)硒0.01(mg/L)四氯化碳0.002(mg/L)氯仿0.06(mg/L)细菌学指标细菌总数100(CFU/mL)③总大肠菌群每 100mL 水样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每 100mL 水样中不得检出游离余氯在 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