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规定资料汇编二0一四年三月目 录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8 号)……………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 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24]182 号) ………………………3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4]48 号)……………………………74、《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 (晋安发[2024]2 号)………………………………125、省煤炭工业厅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 (晋瓦发[2024]201 号)……………………………166、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 (晋煤瓦发[2024]200 号)…………………………197、关于印发《省煤层气开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煤瓦发[2024]199 号)…………………………2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8 号《煤矿矿长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经 2013 年 1 月 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栋梁2013 年 1 月 24 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24]182 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与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化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建设行为,强化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有效防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