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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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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指引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进辖内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不良贷款的压降工作,有效化解资产风险,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是指在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为尽快、尽可能多地收回贷款,经综合评估,在确定已最大限度维护农信社权益的前提下,对债务人所欠的贷款利息给予全部或部分豁免。第三条减免的贷款利息种类包括:(一)基准利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计算出来的利息。(二)上浮利息:指在利率上浮情况下,合同利率与基准利率之间的利息差。(三)加罚利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罚息利率与合同利率之间的利息差。(四)复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以应收未收部分利息作为本金计算出的利息。第四条不良贷款利息减免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挽回损失原则。减免不良贷款利息应以尽快、尽可能多地收回贷款为前提,经综合评估后确定全部或部分利息的放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农信社债权。(二)区别对待原则。减免利息必须根据不良贷款本息沉淀的时间长短、清收的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减免额度,减免利息不搞“一刀切”。(三)逐级审批原则。凡减免利息一律实行上报县(市)联社审批,额度较小的可由县(市)联社授权信用社审批,但须报县(市)联社备|案。任何人任何单位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对债务人减免贷款利息。(四)严格保密原则。为避免产生借款人逃废债等不良后果,农信社在对某一债务人实施减免利息时,应严格保密,有关人员不得向任何外单位、外部人员宣传、报道有关信息。(五)附条件减免原则。对债务人减免息的实施必须以农信社已收回扣除减免息金额后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为前提,分次收回贷款本息的,减免息金额可相应分次减免。不得先减免息后再收回贷款本息。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减免利息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遵从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二)减免利息必须以农信社能够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为前提;(三)通过减免利息收回贷款的,应以现金受偿为常态;以物抵债为例外。以物抵债情况下,原则上只能给予部分利息减免;(四)减免利息必须以农信社实际受偿为前提。在借款人仅仅制定还款计划而未实际还款时,不得给予减免。第六条原则上 2000 年 12 月 31 日(含)之前发放的、现已成为不良贷款的方可实行减免利息,具体范围如下:(一)下列贷款如能通过各种方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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