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中国 60 年的宪法制定和修改过程看中国民主法治的发展历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从 1954 年宪法到 1982 年现行宪法,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而现行的 1982 年宪法又与时俱进,进行了四次修改。1954 年 9 月 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78 年,大规模修改后的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它对 1975 年宪法文本作了修改。1982 年 12 月 4 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 1982 年宪法,也是迄今一直在实施中的宪法。1988 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1993 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1999 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一次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是以党的十五大为依据,对宪法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我们对新中国民主与法治发展的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一、中国民主法治的初创时期(1949 年 10 月—1957 年 6 月) 从 1949 年建国到 1957 年反右扩大化,这是中国民主法治的奠基期。1949 年 9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 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正式颁布,庄严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确立了民主法制的基本指导思想,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方法。不过,这一阶段法治理念尚未建立,对法制无科学的认识,人治思想还很严重;法制建设还不健全,例如民法、刑法、诉讼法都没出台。 二、民主法治的挫折期(1957 年 6 月—1978 年底) 1957 年 4 月开始的整风运动,6 月转变为“反右派”斗争,中国的政治方向大变,左倾错误不断发展,民主法治陷入挫折期。1959 年 4 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决议,撤销司法部,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随即撤销。这段时间,法律制定工作陷于停顿,正在起草的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被搁置,法制遭践踏,刑讯逼供、任意逮捕、冤假错案无数,人民权利无法保障。总之这段时期,社会主义法治遭到严重破坏,给中国法制发展留下了惨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