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摘要依据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精神,统一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前中国的社会保障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对生存权的保护原则、结合对象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原理、基本生活保障原则、社会化原则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原则。本文主要对社会保障法的五项基本原则进行论述,以促进社会保障法的完善。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法;基本原则引言社会保障法是通过金钱和物质救济穷人支付,或通过失业和公共事业来解决失业,是国家对劳动和农民生活和财政援助,保障人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通过这种方式消除社会动荡,确保民生稳定,规范社会秩序。社会保障法的制定需遵循五个基本原则,事实上,任何法律都需要有这样的基本理念,从而指导制定、法律的修改和实施,深入研究和准确定位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保障法发展的前提,故而本文对其进行研究。一、社会保障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社会保障法是一个庞大的制度,由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完善法四部分组成,各部分内容和调整范围不尽相同,因此,建立社会保障法必须注意其基本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原则、普遍性和稳定性,是指导法律发展和实施的基本原则。原则应该是社会保障法的一般原理,能够巩固一大批社会保障法为法律制度,成为社会保障立法和指导方针。 本文主要从社会保障法的生命权保护原则、基本生活保障原则以及社会化原则三方面进行探讨。二、生命保护原则生命保护原则是社会保障法立法的基础。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对公民的生存权给予了肯定,并规定了国家保障生存权的义务。因此,生存权保障成为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基础。具体来说,体现在生存权保护的普遍性以及生存权保护的综合性上。(一)生存权保护的普遍性 生存权保护的普遍性是指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不论其性别、种族、年龄、职业地位和信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 45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从国家和年龄的情况下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另外,我国还有其他相关法律,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盲人聋人和聋人和其他残疾人的工作、生活和教育。(二)生存权保护的综合性 社会保障的内容应该涵盖一切可能威胁到公民生存的方面,所谓“从摇篮到坟墓”的保护,即生动概括了这一综合性。必须指出的是,社会保障的全面性只包括纯粹的,偶然的,普遍的生命风险,如自然灾害,出生,老年...